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外聘教师教学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聘教师按照我院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到教学部报到后再到教务处领取课程安排表、教学计划进程表、学生名册(空白成绩单)、学生上课情况汇总表等。
第三条 外聘教师于一周内填写完成教学计划进程表由所在教学部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学生名册(空白成绩单)用于教师上课点名以及记录学生期末成绩,应妥善保存;学生上课情况汇总表主要记录学生上课情况,尤其是缺勤情况,每周上交教务处一次。
第四条 外聘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我院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得私自调课;外聘教师须于每节课上课前到教务处签到。
第五条 外聘教师上课期间可以到相应的部办公室办公、休息。
第六条 外聘教师有事需请假不能上课的,应当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处理单,经教学部主任批准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确有急事来不及填写的,应当本人亲自及时通知教务处请假,待下次上课前补填请假处理单。
第七条 请假后需补课的应当提前说明,并在请假处理单上注明补课时间,于补完课后到教务处签名。
第八条 外聘教师应当按照教务处公布的期末工作安排准备期末考试试题,命题时应当注意保密性。
第九条 外聘教师于所任科目考核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学生试卷,于一周内批阅完毕并上交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其他的有关教师、教学的管理规定,无特殊说明外,对外聘教师同样适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