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院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鼓励教职工继续进修学习,使大家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统筹规划、按需培养”的原则,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教职工业务进修原则
1、在职进修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重要内容,学院鼓励教职工通过进修和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2、参加进修人员应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拟选学专业应与现岗位任务基本符合,学成返校后能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或管理工作任务。
3、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一年外出进修学习的人数,不得超过学院总人数的10%。对于教学特别急需的专业学科,学院将考虑优先安排。
4、进修方式1-3以市内有的不出市,省内有的不出省为原则。教师课程进修由教学部确定一门主修课及2-3门辅修课,申请到外省学校进修的专业需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
二、 本院教职工业务进修的方式
1、短期学习;
2、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脱产);
3、助教进修班(包括达研究生水平的学习);
4、在职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5、国内访问学者;
6、国外访问学者。
三、参加业务进修的条件
申请参加业务进修的本院的教职工,必须是在本院连续工作三个学期以上(含三个学期)的教职工。
申请参加第4种方式进修的教职工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文凭且年龄在45岁以下。在进修前应与学校签订合同并承诺:进修结束后,在校服务最少5年。
申请做访问学者的老师,原则上必须具备副教授(含)以上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在进修前应与学院签订合同并承诺:进修结束以后,在校服务最少5年。
教职工若参加过一种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则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另一种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
四、进修人员应尽的义务
参加各种岗位培训(上级规定的资格培训除外)的,按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参加其他种类进修的,则要求在进修结束以后,及时向所属部门,教务处,主管院长作一次较详细的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进修情况、心得体会、对学院工作的建议等。向教务处汇报时,还需留下一份书面汇报材料。
向本学科全体老师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
参加第5、6、种进修的人员,在进修期间或进修结束以后,应在地(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最少发表一篇论文 。
五、申请业务进修的程序
每年3、4月份,各教学部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及总教学计划结合本部教师的专业结构情况提出下一学年度教师进修规划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全院教师、教学计划、经费等情况提出下一学年度全院教师的进修计划,经学院批准以后,根据该学年的教学任务情况,把上述指标计划分配到各教学部。要求进修的老师向教学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教学部批准以后,再填写“教师业务进修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并到人事处备案。其他人员申请程序比照此执行。
六、业务进修经费报销办法
1、进修费用的具体报销标准
(1)鼓励不缴费进修。需缴费者学费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
(2)为鼓励进修,一学期内的短期进修人员工资照发,津贴、福利按在岗的同级人员的50%发放。报销从郑州到进修学校(单位)往返一次的交通费。
(3)在进修期间因院方公务需返校的,交通费按财务管理规定据实报销。
(4)在职攻读学位,报销事宜按合同办理。
(5)在国内(外)做访问学者,报销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进修期间、违犯了进修学校(单位)的纪律并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的,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进修人员自负。
4、进修经费报销前,进修人员应主动向教务处出示进修学校的各种鉴定表、成绩单、结业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否则,进修经费不得报销。
5、进修结束以后,因成绩差或其他原因没有获得学位,没有得到有关证书的,则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
7、教职工经学院批准进修的,费用暂时自己垫付。待进修结束,拿到有关证书和材料后,再按前面各条有关规定办理进修经费的报销手续。
8、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执行。
9、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